水利部答疑: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審查常見問題:
一、同一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包含多座跨河橋梁,是否必須編制防洪影響評價報告?是多座橋梁統一編制一個防洪影響評價報告還是一橋一方案?
根據《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等工程,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等手續。根據《水利部簡化整合投資項目涉水行政審批實施辦法(試行)》(水規計〔2016〕22號),水利部對投資項目涉水行政審批內容相近事項進行分類整合,將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歸并為“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辦理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可以項目法人為單位編制一份送審技術報告,技術報告應包含涉及情形相應內容,并符合原審批事項的有關技術要求。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實行一個審批機關為主,有關機關會同或者參與的方式開展審批工作,只下達一份審批文件。
審批權限屬于不同層級,由高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審批工作。審批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有關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審批權限屬于兩級以上或者兩個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原則上由上級或者共同的上一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有關的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審批權限分別屬于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機構的,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審批權限屬于不同流域管理機構的,項目法人可以選擇向一個流域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首先受理申請的流域管理機構牽頭,會同有關流域管理機構辦理。各審批機關根據投資項目涉水行政審批主要內容確定牽頭辦理部門。
二、按照國發[2015]58號文件要求,編制《防洪評價報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防洪評價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請問:1、如果申請人選擇委托編制的話,那么被委托的機構是否必須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才能進行方案編制?2、是什么樣的資質?(XXX大學“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證書”可行否?該大學資質業務范圍為:水文分析與計算;水資源調查評價)
《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明確,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防洪評價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中介服務實施機構為“具有編制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能力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三、根據2016年5月19日,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將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4項,合并為洪水影響評價審批1項”。請問地方各級水利、河道部門已經執行了嗎?因為我們現正準備做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能否合二為一進行審批?
經向有關流域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了解,目前淮河水利委員會、黃河水利委員會、安徽省等流域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已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及我部有關要求,將“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歸并為1項辦理,申請人可編制1份送審技術報告,包含涉及情形相應內容,由審批部門受理后一并審查審批。具體審批辦理條件可根據申請項目情況咨詢相應審批部門。
四、在什么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報告,提出防御措施?
1. 洪泛區
2.蓄滯洪區
五、流域主河道右岸內建設景觀類濕地工程(與生態水系類似工程,但建設單位非水利部門)是否必須要進行防洪影響評價,有其他程序審查么?
一、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二、在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未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六、我縣有一旅游景觀項目,擬在河道內修建人工湖、跌水等設施,該項目尚在可研編制階段,請問作為該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要求建設單位辦理哪些水利相關手續?除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影響評價報告外還應辦理哪些手續?為便于我縣開展好水行政管理工作,望予以解答,謝謝。
根據《水法》《河道管理條例》規定,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建筑物及設施,應當履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項目建設單位應將擬在河道修建人工湖、跌水等設施的工程建設方案報當地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七、鎮管小河道修建漿砌石護岸,長度為幾百米,現在鎮政府請設計單位進行了施工圖設計。1、這種項目是按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還是按照洪水影響評價類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2、另外大中小型河流有沒有分類標準?執行的什么防洪標準?謝謝!
一、鎮管河道修建漿砌石護岸工程,應屬于水利基建項目,由地方負責審批。具體要件和項目立項等設計文件審批程序,建議向山東省或煙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咨詢。
二、目前,我國大中小型河流分類尚無法律法規規定和正式頒布的分類標準。防洪標準執行《防洪標準》(GB50201-2014)。
5個方面帶你了解“防洪(洪水)影響評價”
防洪評價
在現場查勘和充分搜集橋位附近河段水文泥沙、歷史洪水、河道沖淤及河勢變化、河道整治工程現狀及規劃資料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根據河道地形條件、河勢變化、河道沖淤、設計洪水等基本條件,結合橋位附近河段的現狀和河道整治工程現狀及規劃布設情況,采用統計分析、理論(經驗)公式計算和數學模型論證的方法,分析橋位所在河段河道行洪、河道沖淤、河勢變化的規律,預估大橋使用期限內河道沖淤變化趨勢,核定橋位所在河段的設計洪水流量及洪水位,計算大橋的壅水和沖刷情況,然后根據河道管理的有關規定及防洪要求,分析大橋建設可能給河道防洪、河勢變化、安全渡汛、工程管理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影響,并對不利影響提出防治、補救措施,最后提出防洪評價結果。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十九條:修建閘壩、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二十七條: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及相關區域防洪規劃、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規劃、山洪災害防治規劃、河流治理規劃等規劃要求。
(二)不符合洪水調度安排,不滿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和相關防洪應急預案等要求。
(三)不符合建設項目防洪安全等級等與防洪有關的技術標準等要求。
(四)對河流岸線、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沖刷淤積、行洪排澇等存在不利影響,且采取措施后仍然不能達到防洪要求。
(五)對防洪排澇灌溉工程體系的整體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滯洪區的運用以及防汛搶險等存在不利影響,且采取措施后仍然不能達到防洪要求。
(六)建設項目對洪水的淹沒、沖刷等影響以及長期維修養護的措施不能夠滿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七)洪水影響評價技術路線、評價方法不正確,消除或者減輕洪水影響的措施不可行。
(八)不能滿足當地具體條件的防洪減災其他規定和要求。
編制參考導則
《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導則》(SL520-2014)
來源:微信公眾平臺


